close

我們診所有一項非常懷舊的規定

叫做文字懲處...很像小學生吧

舉凡所有呈核上司的文件及附件內容(可能是企劃案,新聞稿,相關規章辦法等)

只要有錯別字...罰錢...一字6元,主管級一字12元(部們人員的呈文經你簽核後上呈,你沒把錯字抓出來就上呈,一起連坐)

這部分我還能一笑置之

畢竟大人大種...寫錯字被罰就算了

但不能苟同的是:經上司批改...遣詞用字不同之處...也要罰

舉例而言,你寫"我很快樂"被上司改為"我很愉悅"...快樂被改成愉悅...罰12元(主管級24元)

請問這天理何在

只要不是詞不達意

一樣的意思不同的表達方式何來懲處之理

這樣的規定對組織績效又有何助益

久而久之大家對需要文書的工作避之唯恐不及

最重要的是當公文被核覆後看到上面一堆紅字,旁邊寫著文字懲處@#@元,

心中豈是一個幹字了得

一心想把愉悅改成"高潮"算了

真是...幹到深處無怨尤,一掌打昏你老母,快樂不行要愉悅,我爽就好你屌我

 

 

 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leeasontal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